财政部:严禁地方政府专项债先挪用、后调整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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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球网
11月1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
图源:财政部官网
《通知》称,为规范和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绩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制定本指引。
其中,专项债券用途调整,属于财政预算管理范畴,主要是对新增专项债券资金已安排的项目,因债券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专项债券资金无法及时有效使用,需要调整至其他项目产生的专项债券资金用途变动。
《通知》明确,专项债券一经发行,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程序,严禁擅自随意调整专项债券用途,严禁先挪用、后调整等行为。
《通知》强调,专项债券用途调整,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是调整安排的项目必须经审核把关具备发行和使用条件。项目属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且预期收益与融资规模自求平衡。项目前期准备充分、可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项目周期应当与申请调整的债券剩余期限相匹配。
二是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支持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重点领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
三是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选择与原已安排的项目属于相同类型和领域的项目。确需改变项目类型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四是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严禁用于置换存量债务,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以及非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此外,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用于本级政府符合条件的项目,确无符合条件项目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收回专项债券资金和对应的专项债务限额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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