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如期交楼,开发商被判违约,欠薪停工不属于不可抗力

猎马网 2018-06-12 21: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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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30余名遭遇延期交楼近一年的业主将中山某开发商告上法庭,6月11日,市中院通报了终审判决:开发商分别赔偿30多位业主2到3万元不等的违约金。 2013年5月至2014年初,曾先生等数十名购房者先后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楼时间是2015年12月31日前。然而,该楼盘从2013年4

  去年,30余名遭遇延期交楼近一年的业主将中山某开发商告上法庭,6月11日,市中院通报了终审判决:开发商分别赔偿30多位业主2到3万元不等的违约金。

  2013年5月至2014年初,曾先生等数十名购房者先后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楼时间是2015年12月31日前。然而,该楼盘从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因工人罢工和大雨停工共计87天;2014年5月1日开始因工程款纠纷全面进入停工状态184天。 

  直到2016年10月20日,开发商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曾先生说,他实际收楼时间是2016年11月7日,开发商逾期交楼311天。开发商则称遭遇大雨停工、工人罢工都属于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因此不存在逾期交楼。该案经一审二审,市中院近日终审判令开发商向购房者支付2万余元至3万余元不等违约金。

  以案说法

  欠薪造成的停工

  不属于不可抗力

  法院审理认为, 在合同领域中,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构成合同条款约定的雨天、罢工等均应达到一定的规模。但开发商所称的罢工只是工人因工资被拖欠而造成工地停工,尚不构成社会学意义上的罢工,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

  此外,双方约定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交楼时间顺延时,开发商应在事件发生后30日内告知购房者。如今,开发商没有证据证明其在雨天、罢工等事件发生后30日内履行了告知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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