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立法改革势在必行 专家:实际情况复杂稳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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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房地产网
受到社会普遍关注的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等问题又有了官方新动态。
12月13日,中国人大网公开了两份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相关文件。一份是财政部部长刘昆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下称“草案”)的说明;另一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刘昆在说明中表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工作。2011年,经国务院同意,上海市、重庆市开展了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2013年以来,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但由于房地产市场全国差异很大,实际情况十分复杂,房地产税立法工作需要循序渐进、稳妥推进。
上述审议报告指出,为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以积极稳妥的方式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是必要的,赞成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多位受访人士告诉记者,自财政部提出房地产税立法改革,以及启动新一轮的试点,这些信号在社会上掀起的影响,远远超出了研究机构以及地方政府的预期,对房地产市场情绪也造成了不小的影响,但在房地产市场稳定、共同富裕等大框架下,改革会扎实持续推进。
缓解市场情绪
进一步深化房地产税改革试点
在此次说明中,刘昆提到,在总结上海市、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情况,进一步深化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可以发挥试点对整体改革的示范、突破、带动作用,强化房地产调控需求侧管理,稳定市场预期,也为今后全国统一立法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为此,建议“先深化地方试点、再国家统一立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为稳妥推进改革试点提供法律保障。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从这次内容来看,其属于10月19日财政部的一次汇报内容,即针对房地产税试点,财政部向全国人大作了一次汇报。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换句话说,此次财政部的汇报,其实是为后来房地产税改革试点铺路的,本身不是新政策。
他表示,此次文章中因为提及“房地产税立法工作需要循序渐进、稳妥推进”的内容,有观点认为立法工作要放缓了,但这是一种误解。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李宇嘉告诉记者,基于房地产税出台信号的出现,一些热点城市,此前出现了多套房产持有人集中抛售房产的现象,同时,有想购房的消费者担心房产税的征收,就搁置了购买计划。
对于市场顾虑,李宇嘉认为可以换一种视角看,因为房地产税改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完善税制,也就是把房产交易环节过重的税赋降下来。目前存量资源足够大,新建房产减少的情况下,需要促进存量流转。他表示,征收房地产税本质上是社会治理的一个手段,换句话说,即是如何把现有的存量资产管好,就需要房地产税这个本源。
李宇嘉认为,包括此前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稳定房地产预期的政策,其实都有利于缓解房地产税对市场造成的冲击,但并不是延缓房地产税的出台,而是缓解市场的情绪,给市场传达积极信号。当然,房地产税落地也面临不小的困难。其较大的难点在于,我国从未对个人直接征收过税(个税是通过单位扣缴,并不是直接对居民征收),这是影响较大的地方。
探索征收管理方式
房地产税立法改革势在必行
记者注意到,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
刘昆解释,考虑到目前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总体上仍有较大差距,为减少试点对农村居民的影响,对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不纳入试点征税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决定中,没有涉及试点地区房地产税税率、计税依据、减除标准等税制要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前述审议报告中称,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我国居住用房地产的情况较为复杂,各类人员的住房需求、税收负担能力差异较大,对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减除标准等税制要素,建议授权国务院在改革试点过程中逐步研究探索、及时调整完善,形成成熟经验后再在法律中统一规定,授权决定可不对相关内容作出规定。
此外,还有常委委员提出,草案规定授权期限为五年,但何时起算不清楚等问题;以及推出房地产税的时机,授权决定关于试点范围等具体内容的规定如何与立法法相关规定进行衔接,如何处理好房地产存量和增量的关系,如何针对实践中居住用房地产的复杂情况进行分类处理、稳妥推进等问题提出了意见。
一位在房地产税最初的酝酿阶段参与意见讨论的人士告诉记者,这次试点最重要的是探索征收管理方式,包括:征收方式、征收对象、税款管理与使用的法理逻辑、税率与市场反应、居民承受力、税收作用、理顺税收,避免重复征税等。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城市与区域治理研究院执行院长柴铎在受访时称,首先,征收房地产税是我国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实现形式的改革,表现为由传统一次性向长期存量要收益,是我国城镇化发展阶段转换,未来城市空间扩张增量收窄背景下的必然选择。
第二,房地产税是在共同富裕的大主题下,调节居民财富分配的一种方式和手段。但是这种方式,在运行过程当中面临各种实际困难,这些困难是需要未来逐步探索解决的,但并不妨碍房地产税的推出,这已经是大势所趋。
严跃进表示,当前改革思路清晰。排名前列,改革的方向和思路不变,试点城市名单后续会发布,房地产税立法工作也要稳妥推进;第二,房地产税改革和房地产市场行情没有必然的特别的关系。虽然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压力比较大,但不意味着改革会停滞。房地产税的改革,要站在税费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稳定、共同富裕等大框架下进行,这些逻辑本身都没变,改革会扎实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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