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今后起,中山自建房或不得超过四层!不能大于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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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中山自建房的较新政策!
日前,中山市城乡规划局依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重新出台了《中山市个人自建住房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规定:个人自建住房是指不动产权属人为个人,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土地用途为农村宅基地、住宅或商住(含商业住宅),城区总建筑面积不大于600平方米,其余各镇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自建自住用途的建筑。
镇区自建房建筑面积不得超1000平方米
全市行政区范围内个人自建住房,适用该《办法》。其中城区包括东区、西区、南区、石岐区、五桂山、火炬开发区(含翠亨新区由火炬区代管区域)。
该《办法》对自建房进行了定义。个人自建住房是指不动产权属人为个人,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土地用途为农村宅基地、住宅或商住(含商业住宅),城区总建筑面积不大于600平方米,其余各镇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自建自住用途的建筑。另外,个人自建房商住用地的商业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已建成小区不能拆改及加建
已建设的住宅小区,原则上不得进行拆、改、加建;如确实需要拆、改建,则不得突破原有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新建建筑不得超出原建筑距离用地红线最近的外墙线,且建筑风貌应与原小区相协调,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自建住房原则上不超过四层,较高不超过15米
另外,《办法》规定: 个人自建住房原则上不得超过四层,第四层只允许建梯间及辅助用房,面积不得超过第三层面积的一半。主出入口室外地坪至第三层屋面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2米,至第四层辅助用房屋面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5米(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则计算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个人商住楼(含住宅楼)首层高度不得超过5米。
《办法》还提到各镇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区域特色和乡村风貌,制定适合于本行政区范围内的个人自建住房实施技术细则,经规划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对于重要规划区或道路红线大于24米(含24米)的路段,要求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沿街立面方案,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18米。
来源 | 中山市住建局、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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