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全国首部“三旧”改造省级政府规章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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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房网
3月2日,广东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情况。据悉,这是全国首部“三旧”改造省级政府规章,已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管理办法》共7章37条,分为总则、规划管理、用地管理、收益分配、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总结归纳“三旧”改造试点成果,从立法层面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扩大优质增量供给,推进土地管理改革。
发布会上,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一级巡视员张英奇表示,近年来,国家不断强化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加快盘活存量用地,全面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早在2008年,面对新增建设用地增长空间受限、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的现实,广东省政府和原国土资源部共同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在全国率先推动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简称“三旧”)改造工作。
为了保障各方共享改造成果,《管理办法》考虑“三旧”改造项目涉及众多利益主体的现实,统筹兼顾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对于改造主体,从地价优惠、税收计收、财政奖补等方面予以扶持,降低项目改造成本;对于原土地权利人,允许以土地出让收益分成等方式进行补偿,充分保障合法权益;对于改造涉及的其他群体,通过改造项目配建公益性项目、预留公益性用地等,让社会各方共享改造成果。
在拆迁实施问题上,《管理办法》提出,在有权机关对“三旧”改造涉及土地征收事项作出决定后,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责令交出土地,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推动解决拆迁矛盾纠纷提供有效路径。
同时,明确“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原则,提出“三旧”改造项目以单宗或者区片市场评估价为基础,综合考虑改造主体承担的改造成本确定,并明确工业用地不增缴地价的情形。分类明确安置补偿原则,规定属于政府征收、收回、收购的土地或房屋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其他可按照协商一致原则或者地市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明确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其中,对于改造主体,从地价优惠、税收计收、财政奖补等方面予以支持,降低改造成本,加快项目实施。对于由政府收储后公开出让的项目,允许原权利人分享土地出让收益。
根据介绍,截至2020年12月底,广东省共实施“三旧”改造面积92.60万亩,全省累计投入改造资金1.95万亿元,其中社会投资占改造总投资额的87.2%。接下来,广东将切实加大对“工业改工业”项目的支持力度,并把村镇工业集聚区作为今后一个时期“三旧”改造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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