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山交了买房定金两年都无法交易,法院判双倍返还

中山有车有楼 2017-09-20 00: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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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市民白先生准备在中山市横栏镇格林美域小区购买一套二手房,并与房屋产权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同时支付了3万元定金。然而,直到现在,白先生都没能完成这笔交易。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白先生将房屋产权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中介费用。

2015年,市民白先生准备在中山市横栏镇格林美域小区购买一套二手房,并与房屋产权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同时支付了3万元定金。然而,直到现在,白先生都没能完成这笔交易。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白先生将房屋产权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中介费用。

网络资料图

案情回顾:交了定金却无法完成交易   

据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介绍,市民白先生欲购买中山市横栏镇庆丰2号格林美域某座1204房,并于2015年12月25日,和该房产产权人李某某、赵某某签订了《某房地产买卖合同》1份,合同约定房屋的成交价525000元及付款方式。

同日,白先生又与李某某、赵某某签订《补充协议》1份,由于该房产处于银行抵押状态,白先生需提前支付首期款给李某某、赵某某作为还清贷款,该款于李某某、赵某某领取房地产证(房产证遗失补办中)并与白先生到银行申请办理贷款后10天内支付,而李某某、赵某某收到首期款后30个工作日内还清银行贷款并与原告到国土局办理过户手续。

据介绍,合同签订后,白先生向李某某、赵某某支付了定金30000元,同时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5000元。然而,李某某、赵某某未办理提前申请还款的手续,导致该房地产无法完成交易。

白先生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如卖方在收取定金后不依合同将房地产售予买方,则卖方须返还买方双倍定金予弥补买方之损失。于是,白先生一纸诉状将李某某、赵某某告上法庭,请求解除被告李某某、赵某某于2015年12月25日签订的《某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李某某、赵某某双倍返还定金计60000元给;另外,被告李某某、赵某某赔偿中介服务费5000元。

庭审中,两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也无提供证据。

法院:房屋产权人未履行义务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白先生与李某某、赵某某签订的《某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白先生按照合同向李某某、赵某某支付了定金,李某某、赵某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白先生办理涉案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办妥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过户给白先生。李某某、赵某某未履行上述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向白先生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判决:被告方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表示,李某某、赵某某违约致使不能实现涉案房屋买卖的目的,白先生请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白先生因履行合同支付了中介服务费5000元应认定为其损失,其有权要求李某某、赵某某赔偿。

综上所述,白先生请求解除合同及李某某、赵某某双倍返还定、赔偿损失金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李某某、赵某某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白先生与被告李某某、赵某某于2015年12月25日签订的《某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李某某、赵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双倍返还定金计60000元给原告白先生;被告李某某、赵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损失5000元给原告白先生。

来源 | 南都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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