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城区自建房总建面不超过600平方米

小青王 2017-10-18 10:5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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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自建房以后将“有规有矩”。近日,中山市住建局发布《中山市个人自建住房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告,并对该修订办法进行公示并征询公众意见。该《意见稿》中提到,中山城区自建房总建筑面积不大于600平方米,其余各镇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若要改建原则上不能超过原有面积

中山自建房以后将“有规有矩”。近日,中山市住建局发布《中山市个人自建住房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告,并对该修订办法进行公示并征询公众意见。该《意见稿》中提到,中山城区自建房总建筑面积不大于600平方米,其余各镇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若要改建原则上不能超过原有面积。同时,商住地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这样的做法将对中山目前镇区部分自建房的混乱私建情况有所限制。

东区库充村,一座在建的自建房即将完工。

已建成小区不能拆改及加建

《意见稿》提到,个人自建住房是指不动产权属人为个人,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土地用途为农村宅基地、住宅或商住(含商业住宅),城区(即包括火炬开发区及翠亨新区由开发区代管区域、东区、石岐区、西区、南区、五桂山)总建筑面积不大于600平方米,其余各镇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自建自住用途的建筑。

统一规划已建设的住宅小区,原则上不得进行拆、改、加建;如确实需要拆、改建,则不得突破原有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新建建筑不得超出原建筑距离用地红线最近的外墙线,且建筑风貌应与原小区相协调,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统一规划的住宅小区中的未建设用地,个人进行自建房的,须按经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进行建设,并不得突破原已批准的各项规划指标。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自建住宅小区规划的修改,应按程序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提交规划局审定并公示。属拆迁安置地内的个人自建住房,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照经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进行建设。

商业建筑面积不能超过15%

对于其它零散用地的个人自建住房《意见稿》则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例如,在一定区域内已建成,在符合规划要求下,其中的零散用地可参考周边已批准建成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建筑风格以及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等进行建设;而个人自建住房因旧城改造控制原因不能重建的,可在不超过原有建筑面积条件下维修加固;若个人自建住房位于规划道路红线及建筑控制区范围、公共绿地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由有关责任单位按照文件要求统一处置;个人自建住房受河涌退让控制,在一定区域内已基本建成,为了保留当地水乡特色,其中的零散用地可参考周边已建成建筑,在符合规划要求下,在征得属地政府及水利部门同意意见后,可参考周边建设情况进行建设。新规划区则须按有关技术要求办理。

此外,商住用地的商业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自建住房原则上不超过四层

《意见稿》拟定,个人自建住房原则上不得超过四层,第四层只允许建梯间及辅助用房,面积不得超过第三层面积的一半。主出入口室外地坪至第三层屋面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2米,至第四层辅助用房屋面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5米(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则计算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当建筑主出入口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则以该建筑主出入口周边相邻可作为消防通道的小区内部道路中心线的标高(若该道路也有高差,则按该道路两端点的平均标高)加上0 .2米作为室外地坪标高;个人商住楼(含住宅楼)首层高度不得超过5米。

而各镇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区域特色和乡村风貌,制定适合于本行政区范围内的个人自建住房实施技术细则,经规划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对于重要规划区或道路红线大于24米(含24米)的路段,要求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沿街立面方案,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18米。个人自建住房建筑开窗墙面(临4米及以上宽度道路除外)退后用地红线原则上不得小于2米,如墙面退让用地红线不足2米仍需要开窗的,应设置防火墙及防火窗。

此外,个人自建住房暂不配套公建。火炬开发区、东区、石岐区、西区、南区个人自建住房,居住建筑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商业建筑面积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余镇区按标准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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